让“碰瓷”者受到理应惩罚社会之所以不会经常出现令人惊诧的“碰瓷者”,从再次发生机制看,一定是因为有了某种适合其存活的“土壤”。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事故可以“私了”。
其次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这个不道德却很难加以界定,这也造成了当前对碰瓷不道德的严惩力度严重不足。然而,碰瓷案件的社会影响十分险恶,最显著的一条,不会对公共交通安全性导致威胁,而当事司机也有可能因此遭受不白之冤和极大的经济损失,其危害已不可小觑,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已沦为必需高度重视、严肃解决问题的问题了。
我国刑法中没“碰瓷罪”,但不相等这类不道德就不准不构成犯罪。事实上,碰瓷有可能因涉嫌几个罪名: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让“碰瓷不道德”与法律“对号入座”,不利于确保法律精神。
某种程度的,对碰瓷不道德无法界定,不相等无法界定。依法处理碰瓷,必须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完备法律,无法让驾驶人员只靠行车记录仪因果无罪。同时,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依法、安全性文明行车,不要违规越线行经、随便调头,或跟车过于将近,否则就很更容易沦为“碰瓷者”的目标。
如果驾车时遇上“碰瓷者”的纠结,在作好自我维护的同时,要立刻报警。若找到同一地点、同一人物,频密经常出现某种程度交通事故,警方就有充份的证据证实其是蓄意爆胎生产交通事故的“碰瓷者”,应付其做出惩处。
实质上,“碰瓷者”对自己不道德的性质是很确切的,他们对报案也是很避讳的,如果说车主有了报警意识,很多“碰瓷者”的口气都会很弱下来。此外,交管部门也应该充份利用各种先进科技手段展开严苛监管,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精确地展开事故性质及责任确认。
对于故意爆胎求证有误的,应该因应有关执法人员部门,依据适当法律对其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同时完善有关监督检举机制,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确保法制的精神和准确实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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