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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AM8:最高法: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发布日期:2024-10-04 04:01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继续执行异议和驳回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继续执行。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继续执行异议和驳回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回应,根据最低法涉及规定,如果继续执行标的系由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保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于房屋,可以免税继续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不准暂停继续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远超过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此次实施的司法解释,对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人继续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给房屋的有所不同做出了有所不同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确保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不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存活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适当的确保。

张根大说道,这个确保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无法将本不应由政府分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人继续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无法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确保来躲避继续执行。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会相当严重违背法定程序,该司法解释具体,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会机构之间蓄意串通,伤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容许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对有所不同的竞买人规定有所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会应该撤消。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继续执行异议合乎民事诉讼法涉及规定条件的,法院应该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报异议人和涉及当事人。

不合乎法院条件的,裁决未予法院;立案后找到不合乎法院条件的,裁决上诉申请人。继续执行法院不存在消极不法院、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向下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司法解释同时具体,继续执行异议的事由应该重复使用明确提出,被容许出境的人有权申请人驳回,第三人交由债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得答应。

此外,司法解释还具体,公证机关依法彰显强制执行效力的借贷债务应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标的权属应以根据注册和占据情况辨别。法院无法继续执行买受人出售的合乎法定维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出租权必需在法院查禁之前占据不动产。该司法解释从5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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